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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政府关于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对市政府关于我市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 招商动态 |2016-11-25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政府关于

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的

审议意见

2016年11月2日至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及其各部门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重大任务来抓,在加强领导、科学谋划、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地方行政法治体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政务公开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给予充分肯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距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政府职能转变还未完全到位;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行为还需进一步规范;个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全面贯彻《纲要》落到实处。《纲要》是新时期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图”、“任务书”、“责任状”和“时间表”,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切实提高对全面贯彻落实《纲要》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紧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衡量标准,瞄准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合力,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新突破,为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奠定坚实基础。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筑牢法治政府建设的法治根基。要坚持职权法定,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努力建设高效、廉洁、精干的政府。要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明确立法原则和重点,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切实增强立法的科学性。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三、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沈阳新一轮振兴创造良好条件。要建立具有科学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公共政策运行机制,强化诚信意识、契约意识,努力发挥政务诚信带动社会诚信的表率作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减少环节,简化程序,压缩时限。同时要放管结合,做好对简放权力的衔接,努力提高审批效能,特别是要注重解决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等优惠政策执行中的“部门梗阻”、“科室梗阻”等问题,对不负责、不作为的要加大追责力度。要继续强化涉企检查的规范性工作,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宽松优惠的政策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努力把沈阳打造成为东北落实政策最好、效率最高、服务最优、诚信最佳的软环境城市之一。

四、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健全和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完善行政执法部门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切实将行政处罚权、强制权等权项关进制度的笼子。继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责脱节、多层执法等问题,促进行政行为合法公正、高效便民,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途径反映诉求、解决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五、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要进一步完善落实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广泛深入地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防止和避免决策的随意性。要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跟踪评估制度,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行政决策。要创新政府层级监督新机制,构建更加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受追究。要加大法治政府建设的宣传力度,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渠道,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法治政府建设,更广泛地参与法治政府管理,更直接地监督政府行为。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政府关于

我市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情况的

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6年11月2日至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我市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几年来,市政府始终坚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积极推进“一宫两陵”、张氏帅府、战俘营等一批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的保护利用和奉天落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陆续启动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全力确保文物安全,取得了显著的工作业绩。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我市的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与国内领先城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一是财政投入总量偏少,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实际需要;二是专业人才短缺,队伍建设不能适应新时期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需要;三是文化遗产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包括昭陵、福陵在内的一大批文化遗产管理保护能力有待加强;四是文化遗产的内涵尚未充分体现地方特色,清代文化、辽金文化、民国文化、抗战文化和工业文化等沈阳标志性的文化遗产还有待进一步开发利用。为此,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深化认识,不断增强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一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克服“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重物质文化遗产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倾向,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改善民生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真正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把文化遗产事业上升为沈阳新的发展战略,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力促我市的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取得新发展;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以文物遗址和非遗项目为载体对我市的文化遗产进行系列推介,努力营造“文化遗产人人保护,保护成果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二、多措并举,不断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和抢救力度。要深入挖掘我市文化遗产内涵,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系统研究,做好顶层设计,制定我市文化遗产的总体保护与利用规划方案;要依据《文物保护法》和《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逐年增加公共财政投入,适时建立抢救性保护专项经费,及时应对濒危文化遗产的保护;要建立文化遗产项目库,以项目为牵动,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战略,进一步突出保护重点,注重投入绩效;要积极引导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借鉴外市鼓励社会力量“认养”历史建筑的成功经验,积极创造条件,提供相关优惠政策,落实监管责任;要制定抢救性保护政策,简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环节,让堂子街、北大营、汉卿体育场等亟待维护的历史文物和历史建筑得到及时的抢救性保护;要针对康平、法库等地区财力有限而保护任务又特别繁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不断改善其保护条件。

三、完善机制,不断提高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能力。要加强队伍建设,再次核定市、区文广职能部门和考古研究所、沈阳故宫博物院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加快引进专业技术人才,逐步解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缺编缺人”的实际困难,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组建一支热爱文保事业、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乐于奉献、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文化遗产保护队伍;要加强机构建设,建议借鉴西安、大同的先进经验,设立专门机构,协调解决文物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要创新管理模式,适时成立文化产业发展集团,将文化遗产的宣传、文化旅游线路的开发、文创产品的研制、生产性非遗项目的推广等纳入集团管理,助推我市的文化遗产有效开发利用;要依法行政,加强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侵害文物违法行为,探索建立文物巡查制度,落实公益性岗位设置,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文化遗产安全。

四、探索创新,不断提升文化遗产开发和利用水平。要进一步完善《盛京皇城规划设计方案》,加大可持续性投入,建立健全皇城改造常规、常态、长效机制,以征收“大清城”、回收帅府红楼为突破口,有序推进沈阳大故宫发展战略,把盛京皇城恢复为清文化发祥地、民国文化承载地;要重点推进文化遗产项目规划建设,尽早启动沈阳市博物馆、沈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新乐遗址扩建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工作,确保中国锡伯族博物馆建设如期完工,积极申报锡伯族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影像数据采集,建立实物三维或虚拟模型数据库,实现高精度和永久性的保存,利用虚拟技术更加全面、生动、逼真地展示文化遗产,推动文博行业更快地进入数字化时代,实现资源共享;要重视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促进文化遗产事业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要以项目、活动为载体,不断创新方法、丰富展示内容,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能力;要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资源优势,挖掘独具沈阳特色的文化内涵,促进与文博产业、文创产业、旅游产业的深度融合,大力发展沈阳文化产业,促进经济发展;要重视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对城市基本建设和城镇化进程中新发现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对生产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企业的政策扶持、产权集体所有或私有的历史建筑维护的监督管理、历史文化街区人居环境的改善、文化遗产普查成果的分类保护等问题,要妥善研究,及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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